陪護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;
(二)按照協議約定內容提供服務;
(三)年滿18周歲以上;女:18周歲-60周歲,男:18周歲-65周歲;
(四)身體健康,無患有精神分裂癥、嚴重皮膚病、嚴重的***過敏、殘疾及處于傳染病活動期的人員;
(五)無刑事犯罪記錄;
(六)掌握相應職業技能,具備必須的職業素質;
(七)無其他不適合從事陪護工工作的情況;
陪護工應當履行下列規定:
(一)按照要求進行登記,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***身份證復印件;
(二)嚴格遵守***機構及病區各項規章制度;
(三)從事陪護活動時佩帶***機構發放的陪護工標識牌;
(四)接受***機構及衛生技術人員的指導和管理;
(五)發現患者有異常情況,及時向值班醫師或者護士報告;
(六)對患者的個人資料及隱私予以保密。
陪護工在提供服務過程中與患者發生糾紛,應及時向陪護機構和醫院管理人員反映,不得擅自離崗。
陪護工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連接輸液管或者拔出輸液管路、調節輸液速度、更換引流管等;
(二)操作監護儀等急救、診療設施設備;
(三)調節氧氣開關,更換或者加減濕化瓶用水,為患者做吸痰、霧化吸入等;
(四)為鼻飼患者灌注食物或者***;
(五)未經衛生技術人員指導,做熱敷、冷敷;
(六)未經衛生技術人員同意,為危重、術后或者病情不穩定患者更換床單、改變體位或者下床活動等;
(七)未經衛生技術人員同意,為患者喂食、喂水;
(八)擅自翻閱病歷或者其他***文書;
(九)不得有侵犯患者身心健康的言語和行為。為患者解釋病情;
(十)在***機構內從事推銷商品等活動;
(十一)開展其它***衛生技術活動。